章程

中華民用航空學會章程

87.12.17會員大會通過,

並經內政部88.2.9台(88)內社字第8805395號函准予備查

95.12.14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並經內政部96.1.23台內社字第0960012492號函准予備查

106.12.6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並經內政部107.1.3台內團字第1060090162號函准予備查

108.10.3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並經內政部108.11.26台內團字第1080067143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用航空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動民航學術活動、推廣民用航空知識,並結合現代化科技與加強民用航空技術與經驗交流、以便提昇飛航安全水準及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學術與專業技術推廣教育等活動。

二、促成產官學研建教合作與交流。

三、推動及參與國際及兩岸間學術活動與專業技術交流。

四、發行會刊。

五、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交通部。本會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普通會員:凡年滿二十歲,具有民航相關學經歷且贊同本會宗旨者為普通會員。

二、永久會員:凡本會會員一次繳足永久會員會費者,得為本會永久會員。

三、學生會員:在校相關科系學生且認同本會宗旨者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四、團體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之機關團體。

五、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提供贊助,得經理事會通過,聘為贊助會員。

會員入會之申請,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推派會員代表一人,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學生會員、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若會員連續二年未繳交會費,並經函知催繳仍不繳交者,視為自動退會,並不得請求返還入會費及已繳交之會費。

團體會員因解散、終止營業、裁併或組織變更致原主體不存在者,經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後予以退會。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除因第九條第一項視為自動退會外,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聲明之日起,立即生效。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之選舉及罷免。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常務理事。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一)普通會員新臺幣五百元。

(二)學生會員新臺幣一百元。

(三)團體會員新臺幣五千元。

二、常年會費:(一)普通會員新臺幣五百元。

(二)學生會員新臺幣一百元。

(三)團體會員新臺幣一萬元。

三、永久會員:普通會員一次繳交新臺幣五千元,團體會員一次繳交新臺幣十萬元者,得永續免繳常年會費。

四、會員捐款。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事業費。

七、委託收益。

八、其他收入。

第三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資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每年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六條本章程經本會 87 12 17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88 2 9 日台(88)內社字第880539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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