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航法立法之演進

民航法是規範一切與民航相關的行為規範之母法

令規章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之根據,我國民用航空法規肇始於民國8年(1919年),為籌辦航空事宜草擬「中國航空條例」草案,計186條;民國30(1941年)年5月30日國民政府公布之「航空法」,計8章167條;政府遷臺後航空事業環境已有重大變遷,鑑於前兩法案均未能順利施行,乃根據原有航空法及參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擬定「民用航空法」草案,並於民國42年(1953年)5月30日總統公布,歷經16次修正施行迄今。

現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遵循之民用航空法規,概分為三類:第一類屬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之法律:計有民用航空法等5種;第二類屬經行政院、交通部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發布之法規命令:計有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等46種;第三類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因應業務需要函頒之手冊、技令、須知、規範等行政規則83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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